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445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6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军,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邹 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