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830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6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史久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