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7584号
原告:北京永盛康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村委会西485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盛康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住同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住同单位宿舍。
第三人: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6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永盛康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永盛康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盛康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永盛康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