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财保73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63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649816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数额限于
680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数额限于680000元。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交纳(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