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3996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芮,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于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陕西天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原温岭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天伦置业有限公司、博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36元,减半收取计18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