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崛建设有限公司

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富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2355号
原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3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富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东部新区二十六街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台州足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山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富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足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18元,由原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昌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