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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5009号
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东红村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1356822XX。
法定代表人:王友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3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293XH。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玲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叶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