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2370号
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时搏,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3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
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