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崛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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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883号



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时搏,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许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3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




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青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