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6262号
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
法定代表人:陆水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增德,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董事长。
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4748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育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邢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