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0535号 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1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6330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28号办公楼三楼西侧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544L1E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731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11号(A区2楼207、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NBL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五色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思源路32号1-2幢裙楼负1-2(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925103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五色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金额降低为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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