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01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7311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4145536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一期工程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4080号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四百八十四、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人民币4300204.6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仲裁费、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