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6316号之一
原告:**发,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涵,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稀。
被告:广州市黔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发诉被告**、广州市黔某公司、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发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8.68元,减半收取3169.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99.56元,共计536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发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