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民终8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新宁大道1号枫情尚成花园2幢107商铺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3106.9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利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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