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鹏程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038号
原告:贵阳***程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A3栋7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l15W22。
经营者:陈小芳,女,汉族,1985年12月3日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瑶,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电商创业园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337361979H。
法定代表人:何林龙,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原告贵阳***程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
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程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阳***程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金
阳鹏程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宁 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