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华亿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4612号
申请人贵州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高速南站背后(原舟溪镇新中村从亚弃土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37364213H。
法定代表人吴恒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电商创业园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3337361979H。
法定代表人何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在审理贵州华亿建材有限公司诉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75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533130181820210000502)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在707566元的限额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因申请人未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只予以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名下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075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其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新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石娟
书记员杨昌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