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近、贵州牛山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财保1号
申请人:**近,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赵福兴,杨平臻(实习),系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牛山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白层镇坝桥村岩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BLHL8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电商创业园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337361979H。
法定代表人:何林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牛山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4,261,02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牛山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261,02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牛山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东南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4,261,0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近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韦正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付仁胜
书 记 员 王修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