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茂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栋10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38UTL2X。
法定代表人:李奇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B71AF5D。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35号尚城财富中心8-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37419210U。
法定代表人:邹贤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成都茂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茂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285.00元,359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285.00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