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124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井研县研城街道顺河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4008582439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35号尚城财富中心8-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3741921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会计。
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2)川1124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款人民币399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本院(2022)川1124执恢122号案件中的分配后应收案款人民币409503.00元,用于支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款人民币3999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00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5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2)川1124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