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124执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35号尚城财富中心8-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3741921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会计。 本院在执行***依据井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井劳人仲案[2022]3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204968.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本院(2022)川1124执恢122号案件中的分配后应收案款人民币207943.86元,用于支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工人工资人民币204968.86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7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井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井劳人仲案[2022]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