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47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老黄木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尖山堡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UAF18C。
经营者:***,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35号尚城财富中心8-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3741921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九龙坡区老黄木材加工厂申请执行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6547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7.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5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另案中的应收款人民币775532.00元,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消费,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