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羽佳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3号楼1604户。
法定代表人:周翠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淄博张店鑫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同贤,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锦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新建南街东侧、龙腾路南侧、见龙洞路西侧、兴业南路北侧中南·林樾综合体项目。
法定代表人:吴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睿,系单位员工。
被告:贵州羽佳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号摩卡空间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潍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贤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锦荣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羽佳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潍恩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贵州羽佳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潍恩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贵州羽佳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潍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志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