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1民初450号
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335974501W,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
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