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494号

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郄路178号金碧雅苑5-1-102。

法定代表人:张泽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分立,石家庄市裕华宏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清、何超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9元,由河北同盛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