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广扬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广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南阳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居委会南苑小区A幢3-605。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广扬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126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广扬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继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蕲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在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未予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以2800000元为限)。
5、因被执行人在执限内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广扬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广湘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刚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
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26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小元
审判员  王明明
审判员  邓亚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