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石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03民初1966号
原告:黄石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汪仁镇大棋路柏树下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傅畈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棋,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石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石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黄石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