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330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龚伍),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棋,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起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