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民初3651号
原告:建始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长*****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2NCE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正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傅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882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一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F1LA25。
负责人:***。
原告建始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92.00元减半收取计6696.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