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882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曹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