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882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曹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