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戴国城、吉林省泰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12民初32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3日生,满族,木匠,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省泰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路与青龙路交汇处众城家园4幢407号房。
法定代表人:*金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富,项目副经理。
原告****被告***、吉林省泰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吉林省泰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