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源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源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23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源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昌明,经理。
被执行人: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源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被告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村民委员会在2017年1月17日前给付原告吉林省源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3902元及利息。其中自2016年8月25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本金人民币416773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7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本金人民币647129元的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