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2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春江中央花苑24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58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2年7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
2、2022年11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3、2022年7月12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拥有苏D6××**、苏D5××**、苏DG××**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止,因车辆去向不明并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数额较小,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2年7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11月25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赴被执行人住处现场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2年11月28日,经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案件较多,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7、2022年11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2658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