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异5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村委***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5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春江中央花苑24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1698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5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系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且申请执行人已经将本案债权转让与申请人为由,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内部承包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2016)苏0411民初5360号民事调解书中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与***,于2021年8月1日签订确认协议书,确认春江镇滨江中学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实际上由***承包施工,***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对工程款项不享有任何权利。 另查明,2022年5月1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向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送(2015)锡滨执字第0162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20万元。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发现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未实际执行完毕案件。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但该债权已经被人民法院在他案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对申请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袁 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