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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监2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城中路296号。 投资人:***,厂长。 被执行人: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春江中央花苑24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3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金坛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413执832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建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主要在常州市新北区,且大多由新北法院首封,故金坛法院向本院提交请示报告,请示将该院(2021)苏0413执832号执行案件指定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坛法院报请理由正当,为便于案件的执行,金坛法院(2021)苏0413执832号案件宜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3581号民事调解书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