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盱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溧阳市天目湖镇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北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