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1601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溧阳市。
被告:江苏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8435557N。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北郊工业园振兴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6771W。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6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以鉴定后需要重新计算赔偿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