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连江海峡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165号之一
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连江海峡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43.5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共计人民币8063.5元,由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斌
代理书记员钟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