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81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科技工业园区楚门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三自来水厂,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落子铺村园艺场三工区。
法定代表人:**高。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三自来水厂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81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执 行 员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