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7717号
原告:西吉县凯泰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吉强镇滨河路凯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草科院小****)。
法定代表人:金建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西吉县凯泰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吉县凯泰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1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吉县凯泰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燕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