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建发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5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建发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钢材总部14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娜,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762号(草科院小三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金建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建发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9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9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建发兴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建华
审 判 员 王晓花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以轩
书 记 员 施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