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2599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8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兰州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762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诉被告兰州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拱星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万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