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灵寿县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6民初32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平山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灵寿县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正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栗勇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灵寿县通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