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琦,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女,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中华,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玲,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4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故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丽
审 判 员      谭雯
审 判 员     丁万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牛婧雯
书 记 员      崔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