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茳森工程有限公司

5483常州市腾煌机电有限公司与青岛茳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5483号
原告:常州市腾煌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90047684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6029438XG,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通济办事处由和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重光。
原告常州市腾煌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腾煌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腾煌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海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