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3876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29-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6029438X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路6号数字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清剩余合同款1561214元;2、判令被告以149144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976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3年1月4日,前述利息约计46411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为**公司青岛分公司制造安装144樘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附表一约定合同所属施工范围天福山庄特级防火卷帘报价清单,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395381.1元。原告与**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涉案《防火卷帘门供货合同》之前,**公司青岛分公司还欠原告工程款625833元,因此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公司青岛分公司总计应付款暂定为202121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及**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要求安装完毕防火卷帘门,并通过消防验收,2016年8月份涉案工程天福山庄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青岛分公司没有如约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2017年11月30日,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9月23日,**公司青岛分公司变更名称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21年7月1日,被告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予以注销。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作为**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总公司,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住所地亦不在青岛市李沧区,且涉案合同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特性,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叶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