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26民初1577号
原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增运,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xxxx
法定代表人:郝春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特别授权代理),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创拓市政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称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拓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增运、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拓市政公司诉称,2019年11月24日17时45分许,被告***驾驶鲁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鄄城县孙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孙膑路濮水公园西门处时,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接触,导致原告17.5米的隔离护栏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事故车辆鲁L×××××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阳光财险菏泽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公路隔离护栏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公路隔离护栏损失费12039.3元。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辩称,鲁L×××××号车辆在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投有交强险。此案件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员***向阳光财险菏泽公司出具了赔付第三者护栏损失的手续,阳光财险菏泽公司已将赔偿款2000元支付给了***,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4日17时45分许,***驾驶鲁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鄄城县孙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孙膑路濮水公园西门处时,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接触,致17.5米的护栏损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5日,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3717264201900029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中间人调解,原告出具收据一张:“收据,单据号5705702,交款单位:鲁L×××××,人民币:壹万贰仟零叁拾玖元叁角,¥12039.3元,收款事由:道路设施维护费,2019年11月28日。”同日,被告***通过微信将该收据发给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同日18时10分,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通过广发银行向被告***62×××81银行账户转付赔偿款2000元。
庭审中,原告将该收据原件提交到法庭,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没有异议,称该收据与被告***转发的微信相符。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提交收据图片及转账凭证各一张,称被告***将该收据以微信方式转发给阳光财险菏泽公司,***称该款已赔偿原告,请求阳光财险菏泽公司将2000元赔偿款支付给***,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遂将赔偿款2000元转给了被告***。原告对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驾驶鲁L×××××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孙膑路濮水公园西门处时,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接触,致17.5米的护栏损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第3717264201900029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通警察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的基础上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该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创拓市政公司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应全部赔偿。
原告出具的收据原件,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以微信方式将该收据转发给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并向阳光财险菏泽公司主张2000元的赔偿款,该行为表明被告***认可原告的损失为12039.3元。现原告持有该收据原件,证明被告***没有将该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2039.3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该损失应由被告***进行赔偿。
事故车辆鲁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提交的微信图片及转账记录,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两份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将赔偿款2000元支付给了被告***,故原告请求被告阳光财险菏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
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隔离护栏损失费12039.3元;
二、原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养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含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