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371号
原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79729945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6678117034K
负责人:***
住所地:鄄城县。
原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计3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