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661号
原告:潍坊昱达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驸马营二村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潍坊昱达膨润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潍坊昱达膨润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昱达膨润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昱达膨润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潍坊昱达膨润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