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67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197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100628。
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终5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但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4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
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