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滕州市城关龙泉电器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7388号
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路**。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613991978G。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被告:滕州市城关龙泉电器厂,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81MA3DCHRE22。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城关龙泉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诸葛端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丰 田 田